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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卫组织禁烟公约第四届缔约方会议将于11月召开

   日期:2010-08-06     来源:www.newshangmeng.com    作者:新商盟    浏览:722    评论:0    
核心提示:依据FCTC/COP3号决定,缔约方会议主席团决定缔约方会议第4届会议将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

  依据FCTC/COP3号决定,缔约方会议主席团决定缔约方会议第4届会议将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

  依据2008年11月17-28日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上的决定,将在第四次缔约方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为:第9和10条的工作小组提交的第一套准则草案;第12条的工作小组提交的准则草案;第14条的工作小组提交的进展报告,与在可能的状况下提交准则草案;在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上设立了烟草种植经济上可持续替代生计工作小组,向缔约方会议第4届会议提交进展报告,如可能将包括政策策略和建议。

  除此之外,第三次缔约方会议还注意到工作小组就可能的烟草制品跨国界广告、营销和赞助议定书的要点提出的建议,并请公约秘书处审查和建议关于工作小组就能够帮助推行第13条的其它手段提出建议的进一步工作的策略,提交缔约方会议第4届会议审议。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条约:

  第9条 烟草制品成分管制

  缔约方会议应与有关国际机构协商提出测试和测量烟草制品成分和燃烧释放物的指南与对这部分成分和释放物的管制指南。经有关国家当局批准,每一缔约方应付此类测试和测量与此类管制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推行和行政或其他手段。

  第10条 烟草制品披露的规定

  每一缔约方应依据其国家法律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推行、行政或其他手段,需要烟草制品生产厂家和进口商向政府当局披露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的信息。每一缔约方应进一步采取和实行有效手段以公开披露烟草制品有毒成分和它们可能产生的释放物的信息。

  第12条 教育、交流、培训和公众意识

  每一缔约方应酌情借助现有所有交流方法,促进和加大公众对烟草控制问题的认识。为此目的,每一缔约方应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推行、行政或其他手段以促进:

  广泛获得有关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风险,包括成瘾性的有效综合的教育和公众意识规划;

  有关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害处,与第14.2条所述的戒烟和无烟生活方法的益处的公众意识;

  公众依据国家法律获得与本公约目的有关的关于烟草业的广泛信息;

  针对诸如卫生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媒体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决策者、行政管理职员和其他有关职员的有关烟草控制的有效适合的培训或宣传和状况介绍规划;

  与烟草业无隶属关系的公立和私立机构与非政府组织在拟定和推行部门间烟草控制规划和策略方面的意识和参与;与

  有关烟草生产和消费对健康、经济和环境的不利后果信息的公众意识和获得。

  第13条 烟草广告、营销和赞助

  1.各缔约方认识到广泛禁止广告、营销和赞助将降低烟草制品的消费。

  2.每一缔约方应依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些烟草广告、营销和赞助。依据该缔约方现有些法律环境和技术方法,其中应包括广泛禁止来源于本国领土的跨国广告、营销和赞助。就此,每一缔约方在公约对其生效后的五年内,应采取适合的立法、推行、行政和/或其他手段,并应按第21条的规定相应地进行报告。

  3.因其宪法或宪法原则而不可以采取广泛禁止手段的缔约方,应限制所有些烟草广告、营销和赞助。依据该缔约方现在的法律环境和技术方法,应包括限制或广泛禁止来源于其领土并具备跨国影响的广告、营销和赞助。就此,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合的立法、推行、行政和/或其他手段并按第21条的规定相应地进行报告。

  4.依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每一缔约方至少应:

  禁止使用任何不真实、误导或欺骗或可能对其特质、健康影响、风险或释放物产生错误印象的方法,营销推广烟草制品的所有形式的烟草广告、营销和赞助;

  需要所有烟草广告,并在适合时包括营销和赞助带有健康或其他适合的警语或信息;

  限制使用鼓励公众购买烟草制品的直接或间接奖励方法;

  对于尚未采取广泛禁止手段的缔约方,需要烟草业向有关政府当局披露用于尚未被禁止的广告、营销和赞助的开支。依据国家法律,这部分政府当局可决定向公众公开并依据第21条向缔约方会议提供这部分数字;

  在五年之内,在广播、电视、印刷媒介和酌情在其他媒体如因特网上广泛禁止烟草广告、营销和赞助,如某一缔约方因其宪法或宪法原则而不可以采取广泛禁止的手段,则应在上述期限内和上述媒体中限制烟草广告、营销和赞助;

  禁止对国际事件、活动和/或其参加者的烟草赞助;若缔约方因其宪法或宪法原则而不可以采取禁止手段,则应限制对国际事件、活动和/或其参加者的烟草赞助。

  5.鼓励缔约方推行第4款所规概念务以外的手段。

  6.各缔约方应合作进步和促进消除跨国界广告的必要技术和其他方法。

  7.已推行禁止某些形式的烟草广告、营销和赞助的缔约方有权依据其国家法律禁止进入其领土的此类跨国界烟草广告、营销和赞助,并推行与来源于其领土的国内广告、营销和赞助所适用的相同处罚。本款并不构成对任何特定处罚的认同或赞成。

  8.各缔约方应考虑拟定一项议定书,确定需要国际合作的广泛禁止跨国界广告、营销和赞助的适合手段。

  第14条 与烟草依靠和戒烟有关的减少烟草需要的手段

  1.每一缔约方应考虑到国家近况和重点,拟定和传播以科学证据和最好实践为基础的适合、综合和配套的指南,并应采取有效手段以促进戒烟和对烟草依靠的适合治疗。

  2.为此目的,每一缔约方应努力:

  拟定和推行旨在促进戒烟的有效的规划,诸如在教育机构、卫生保健设施、工作场合和体育环境等地址的规划;

  酌情在卫生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的参与下,将诊断和治疗烟草依靠及对戒烟提供的咨询服务纳入国家卫生和教育规划、计划和策略;

  在卫生保健设施和康复中心打造烟草依靠诊断、咨询、预防和治疗的规划;

  根据第22条的规定,与其他缔约方合作促进获得可负担得起的对烟草依靠的治疗,包括药物制品。此类制品及其成分适合时可包括药品、给药所用的商品和诊断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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